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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教師招聘公共基礎知識:民法之債權的概述

http://shandong.hteacher.net 2024-01-04 17:51 山東教師招聘 [您的教師考試網(wǎng)]

 一、概念。

債權: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(作為或不作為)的民法上權利。

二、債發(fā)生的原因。

1、意定之債:

(1)合同:房屋租賃合同。

(2)單方允諾:假一賠十(偷一罰十不允許)、懸賞廣告。

懸賞人不履行義務,權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權,只能向法院起訴(原因:拾得遺失物不是基于合同合法占有)。

2、法定之債:

(1)侵權行為:行為人由于過錯損害他人的財產(chǎn)或者人身,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,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(guī)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。

法律特別規(guī)定:被監(jiān)護人致害,監(jiān)護人擔責。(狗咬人,主人賠,除非逗狗)

(2)無因管理。

(3)不當?shù)美?/p>

測試題

1.(單選題)下列債的類型中,不屬于法定之債的是(  )

A.無因管理之債

B.合同之債

C.締約過失之債

D.侵權損害之債

2.(判斷題)物權是請求權,債權是支配權。

A.正確

B.錯誤

3.(多選題)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(fā)生的事實有(  )。

A.合同

B.侵權行為

C.無因管理

D.不當?shù)美?/p>

4.(判斷題)債的發(fā)生原因是根據(jù)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(fā)生的事實。(  )

A.正確

B.錯誤

答案:B B ABCD 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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